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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最新监管办法来了!

发布日期:2017/11/16 9:10:16 访问次数:1588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教育部新闻办


近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主要通过书面核查、抽查巡查、实行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等加强监管。



首先,这些重点要知道↓↓↓



《暂行办法》在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评审工作、监管内容、监管方式、惩处措施等五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小编带你一起来了解↓↓↓



  全国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办法,民办高校可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  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院(系)应按规定将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推荐至校级评审委员会。


■  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文件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和校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等报主管部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高校报主管部门及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


■  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须将上一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报主管部门。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


■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落实以下要求的情况:

1. 本办法评审工作的内容是否落实;


2. 各级评审组织组建是否规范、健全;


3. 是否按照备案的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开展工作,排除利益相关方、工作连带方的干扰;


4. 在评审中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对教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否妥善处理。



书面核查: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


“双随机抽查”和专项巡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要突出监管重点,防止责任悬空、防止程序虚设。


信息公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


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及高校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 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暂行办法》,听听教育大咖们怎么说↓↓↓


 

 葛道凯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省委教育工委书记


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升高等教育内涵质量的必然选择,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管”得好才能“放”得彻底,“管”不好“放”也会受到限制。随着这项工作的逐步深入,要让政府的宏观管理实现放得更开、减得更多、管得更好的良性循环,考验的是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执政智慧,考验的是能否处理好“放管服”三者的关系,考验的是能否意识到把政府职能转变作为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的核心。《暂行办法》对放权后的职称评审工作由谁来实施、谁来监管、怎么监管、监管结果怎么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高校职称放权后,由高校自主制定评审条件、自主开展评审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并为高校提供职称改革指导和服务。各方权责清晰、协同推进,体现了放管服的有机统一。


 

 吕培明

同济大学副校长


遵守制度是人类社会化的基本产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优良的制度更需要人人遵守,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也是优良制度所应有的内容。《暂行办法》系统考虑了如何加强对职称评审中违规行为的处罚,设定了针对申报人、评审专家、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违规高校的多维惩处体系。评审中出现的违纪行为一旦被确认,涉事申报者的聘任结果将被取消,涉事的评审专家将被取消资格并被列入“黑名单”,有关责任人员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理,对违规高校将处以暂停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的处罚。


 

 谭书敏

成都理工大学党委书记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体现了个体价值、高校价值和社会价值导向的统一。高校教师的成长既是教师个体职业发展的需要,也是高校发展壮大的需要,推动党和国家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的需要,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应该关照个体、高校和社会三个维度。《暂行办法》进一步强调高校的自主权,让高校自主评价教师,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制度性藩篱,就是要“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让高校教师的发展向着“自由而全面”的目标更进一步,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充分体现人才的个体价值和理想追求。


 

江吉彬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暂行办法》明确了高校职称评审的权力边界。放权高校,并不意味着高校在职称评审中不受约束,这就要求高校必须依法治校,科学行使评审权,并主动接受监督。政府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不再直接主导高校的教师职称评审,并不代表政府对高校的发展失去目标期望,而只是将直接管理变革为与高校达成契约的间接管理,保障高校规范、有序地行使职称评审权。

 

职称评审权的下放对高校内部治理而言既是机遇亦是挑战。《暂行办法》要求高校将职称评审情况定期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同时明确评审材料保存期限为至少10年,确保评审过程可追溯。高校要建立自律机制,强化职称评审过程中的内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