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8/7 9:37:55 访问次数:3348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中国陶行知研究会
由于义务教育阶段在教育内容、方式等方面有其自身特殊性,且初中生、小学生基本上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身心尚不成熟,赴境外读小学、初中是否合法?
低龄孩子出国留学正成为一种趋势,对于什么样的年龄适合出国留学,家长和培训机构等方面各有说法。《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正在读小学、初中的孩子出国留学是否与此抵触,人们认识上并不一致,低龄孩子出国留学面临的法律问题需要引起关注。
数据来源:《2017中国留学白皮书》| 从数据来看,计划留学人群中,中小学计划留学群体呈上升趋势,增长了5个百分点。
留学出现低龄化
由必益教育主办的英国寄宿学校联盟招生峰会去年在上海举行,4所英国小学前来召开宣讲会,吸引了不少家长参与。他们的孩子基本在读小学,最小的只有6岁。扬扬通过该培训机构拿到录取通知书,明年出国时才满10岁。
“英国小学招收国际生的起始年龄是9岁,这几年中国小学生出国留学渐渐多了起来。”必益教育华东区域总监徐正清说,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到国外读小学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
新航道国际教育集团总裁兼校长胡敏说,当前国际化已成新常态,不必为留学趋热感到惊奇。“现在的孩子发育好,接触的知识面广,通讯也越来越便利,所以家长对孩子出国感到放心,低龄留学成为普遍现象。”胡敏说。
前往招生峰会了解情况的赵女士有个10岁的儿子,在一家民办学校读五年级,她打算让孩子两三年后出去留学。她说:“孩子在当前学校是六年级开始寄宿,出国留学跟寄宿差不多,不必担心孩子不适应。”
不过徐正清坦言,在绝对数量上,小学生出国留学的并不多,“英国小学对国际生通常有比例限制,对国别也有要求,这次来招生面试的4所小学,每个年级平均只招收一两名中国学生,加起来数字并不大”。
是否需要监管
《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低龄留学是否与该法律有抵触、是否需要监管?教育界和法律界人士对此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徐正清表示,只是协助家长送孩子出国,并未考虑其中是否存在法律问题,如果有,也是由家长面对。
扬扬所在的丽英小学校长孙幼丽告诉记者,以往曾有学生随家长短时间出国情况,而家长在国内、送孩子出去读小学的情况是新近遇到。正常转学需要提供孩子就读学校的相关证明,但扬扬退学时尚未取得录取通知,经学校请示虹口区教育局,由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而后学校将学生从花名册中去除。
上海市教委基教处负责人认为,低龄留学是新鲜事物,当前教育行政部门基本是默许状态,尚没有进行干预,是否违反义务教育法、如何进行法律监管,值得引起法律界关注讨论。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邹荣认为,《义务教育法》虽然规定适龄儿童应该接受义务教育,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哪里接受,可以在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甚至可以在家。送孩子出国留学只是一种选择,并没有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国际交流越来越密切,这是时代趋势,我认为不宜把低龄留学看成是违反《义务教育法》。”华东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主任朱应平教授说,法律往往有一定的滞后性,《义务教育法》以往几次修订基本着眼于国内,而很少考虑留学因素,以后修订或许需要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基础教育不必崇洋媚外
学生高中毕业后出国读大学,或者本科毕业后出国读研究生往往很常见,出国读初中、小学则属新鲜事物。学生什么时候适合出国,也受到广泛关注。
此次英国寄宿学校联盟招生峰会上,4所小学皆以对口著名公学作为“卖点”,意即孩子去那边读小学后,有很大机会升入高质量的初中、高中乃至大学。吴正扬的妈妈杨静怡表示,希望孩子早一点融入英国的教育体系和文化环境,在那里接受高水平的基础教育后,继续接受世界一流的高等教育。
必益教育咨询部总裁艾玛·范伯根说,如果家长希望子女在国外教育体制下充分发挥个性,那么出国时最迟不要超过14岁,因为年龄小的学生还未完全固定成型,出国留学会影响和改变他们最终性格的形成。
胡敏则主张学生高中毕业以后再出国,“在那个年龄,中国的东西已融入血脉中,带着一颗中国心,到世界的舞台上翱翔。孩子一定不能丢了民族的基因,太早出去会产生文化上的缺失,对长远发展不利”。
“说西方国家的高等教育比较发达,那是事实,但在基础教育领域,完全没必要崇洋媚外。”上海市教委基教处一位负责人说,上海在两次PISA(国际学生评估项目)测试中皆取得世界第一的优异成绩,英国等国家的教师们组团来学习,这表明国内特别是上海的基础教育质量是过硬的。
该负责人表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基本自理能力尚成问题,家长把这个年龄的孩子送出去留学是不明智的;而且孩子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过早出国不利于形成对国家民族的正确认知,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并不鼓励这么做。
下一信息:暂无
版权所有© 北京中昊教育科技研究院南京分院 | 苏ICP备17035447号-2 | 地址:江宁区南京市天元中路128号诚基大厦2幢915室 | 联系电话:139-5165-2111 | 联络邮箱:jsmxkc@126.com